| 一、申请专利前的准备
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首先应当具备实质要件。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项能够取得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同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其次,申请专利还要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形式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如在自申请日起3年内,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人必须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否则,该申请被视为撤回;如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在提出专利申请的同时在请求书中提出书面声明,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如某个技术特征仅在说明书中公开而未在权利要求中公开,或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不能由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概括得出,则该权利要求由于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而不会被专利法保护。除了上述要求之外,还有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满足这些规定,专利申请不可能获得成功。这样,申请人在发明创造阶段和专利申请阶段的时间、资金等的投入就会没有任何回报。所以,专利申请人应在专业代理机构指导下申请专利,并在提出申请前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是否申请专利要考虑该发明创造的市场前景 由于申请专利要缴纳申请费、审查费,还有维持专利的年费、代理机构的代理费等,所以该专利是否能为申请人带来经济效益是首先应予考虑的问题,如果预测该专利转化成产品后会有较大的市场或该专利能够阻止竞争对手的发明,让竞争对手的发明成果一出来,就落入我企业专利的保护范围,那么,该专利的申请就是正确而明智的选择。
(二)对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是否具备专利性进行初步判断 专利性的判断必须借助专利检索和对国内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专利检索结果与检索范围有关,至少应当检索一下专利文献,因为专利文献包含了国内外最新的技术情报。专利局下属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设有申请专利前的有偿检索服务,这是调查现有技术最快捷的办法。在专利检索和对国内使用情况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再对专利性进行判断。
1.新颖性的判断
(1)在专利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这里的出版物,不但包括记载技术或设计内容的书籍、报刊、技术手册、产品目录等纸件,还包括采用电、光、照相等方法制成的各种胶片、光盘及唱片等音像。
(2)专利申请提交前,在国内没有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所谓公开使用过,是指通过制造、使用、销售、进口或者模型演示使公众能够了解其技术内容的情况;所谓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但不限于口头交谈、讨论会发言、广播或者电视。
(3)在该申请提交前,没有同样的发明创造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专利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2.创造性的判断 创造性的判断要比新颖性的判断复杂得多,必须借助专业代理机构才能完成。创造性的发明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创造性的实用新型是指,同现有技术相比,应当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判断通常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通常是专利检索出来的专利文献;
(2)确定本发明申请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申请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3.实用性的判断 实用性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能产生积极效果的技术方案。
(三)申请前申请人应当对申请内容保密 如在发明试验或鉴定的过程中有企业内部、外部的人员参与,应当要求这些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如他人未经同意泄漏其内容,申请人应在泄漏后6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公开申请内容的,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都应当按照专利法第24条的规定,在其后6个月之内提出专利申请。
(四)寻找业务精湛的代理人 专利法规定,申请一担提交以后,就不能再作实质性修改,所以申请文件特别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写得不好,将成为无法补救的缺陷,甚至可能导致专利被驳回。在专利申请的代理业务中,有的专利代理人由于对日后的侵权诉讼规则不甚了解,将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得过小,将一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这样,竞争对手就很容易规避该专利而不构成侵权,但专利代理人如将专利的保护范围要求得过宽,可能本专利就落入了别人专利的保护范围而无法获得专利授权,即使授权后也容易被竞争对手提起专利无效;还有的因说明书的内容无法概括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导致专利申请驳回。目前在国内,专利申请是专利代理人的业务,而随后的专利无效、专利诉讼又大都是律师的业务,所以委托既精通专利代理又精通法律业务的专利律师应是申请专利的较佳选择。
某一创造发明是否申请专利,是申请人权衡多方因素的结果。只要专利权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酌情付出前期的投入是值得的。
(一)专利的申请 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当事人不可能自然而然获得专利权,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才能被授予专利权。申请专利应提交下列文件:
1.请求书 请求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表示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的一种书面文件。申请人只要填写了“发明专利请求书”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并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认为表示了请求授予专利权的愿望。请求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2)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4)专利代理机构; (5)优先权要求; (6)申请人或者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7)请求书还包括申请文件清单、附加文件清单,以及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等。
2.说明书 说明书是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公开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文件。获得专利权,申请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继而向社会公众提供为理解和实施其发明创造所必需的技术信息。其作用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第二,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信息,是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第三,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这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直接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关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2)背景技术,就申请人所知,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最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献。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 (4)附图说明,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对各幅附图作简略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详细写明申请人认为实现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最佳方式,在必要的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还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人应当按照上面所述的方式和顺序撰写说明书,并在每一部分前面写明标题,除非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性质用其他方式或者顺序撰写能够节约说明书篇幅并使他人能够准确地理解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说明书附图 为了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说明书可以辅以附图。对于有附图的说明书来说,附图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于实用新型涉及的是产品的形状、构造,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必要时也应当有附图,附图应当附在说明书之后。
4.说明书摘要
摘要是说明书的概括和提要,其作用是使公众通过阅读简短的文字;就能够快捷地获知发明创造的基本内容,从而决定是否需要查阅全文。申请专利时应当提交摘要。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5.权利要求书 为了确保专利制度的正常运作,一方面需要为专利权人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需要确保公众享有使用已知技术的自由。权利要求书就是为上述目的而规定的一种特殊的法律文件。 权利要求书最主要的作用是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授予专利权之前,表明申请人想要获得何种范围的保护;在授予专利权之后,表明国家授予专利权人何种范围的保护。 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的。权利要求按照撰写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类型。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应当足以构成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并比现有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附加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对被引用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另外增加的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特征,不仅包括它所附加的技术特征,还包括它所从属的那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一项从属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要小于它所从属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并写在从属权利要求之前。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简要。
(二)优先权
优先权原则源自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其本国提出专利或者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所谓“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在某些方面被视为是在第一次申请的申请日提出的。换言之,申请人提出的在后申请与其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
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优先权原则不再局限于仅对外国申请人提供这种优惠待遇,而是进一步扩大适用到本国申请人,即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专利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间内就相同主题又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也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12个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为自首次申请的申请日起6个月。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申请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纸件形式)或者电子文件形式办理。
(一)书面形式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以纸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办理各种手续的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电子文件形式
以电子文件形式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应当事先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开办电子专利申请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名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电子专利申请系统用户注册协议。
申请人提出电子专利申请并被受理的,在审批程序中应当通过电子专利申请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提交相关文件。除另有规定外,申请人以纸件等其他形式提交的相关文件视为未提交。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将其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再提出向外国申请专利的请求,经审查同意后,才能向外国申请专利。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专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国际专利申请。
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一)申请国外专利的程序
1.必须首先或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2.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3.提供相关资料。
(二)申请外国专利的途径选择
申请外国专利有两种途径:
l.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对于中国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可以利用巴黎公约规定的可享受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的“优先权原则”,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在12个月内,对于外观设计申请在6个月内,直接向国外申请专利。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末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2.通过PCT途径申请国外专利
中国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加入专利合作条约(PCT),利用此途径,可以实现“一国申请,多国有效”。此途径分为国际阶段与国家阶段。
国际申请阶段,中国申请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请,在提出申请时必须指定此申请有效的国家(指定国)。
国家阶段即为在国际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20或30个月内,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相比,PCT申请可以将进入外国的时间推迟8或l8个月,缴纳外国阶段的费用也相应推迟,很显然,其被审批的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三)申请人应准备的文件
申请信息明细表(由代理机构提供样本),写明申请的项目、申请人信息、欲申请的国家及递交的期限等;
在先申请(如果有)的相关材料,包括请求书、受理通知书、原专利申请文件(权利要求书、说明书、摘要、附图);
优先权证明文本;
与专利申请有关的现有技术资料(如果有) 另外,还有委托书或小企业声明等文件需由申请人签署,将视具体情况签署相应的文件。
(四)费用
通过巴黎公约途径直接申请国外专利,须在短时期准备充足的资金,-般5-6万元人民币/国,用以支付国外官费、律师费和国内代理费、翻译费;
通过PCT途径,须在申请时准备约l.1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或2.1万元(申请人为法人)人民币,用以支付国际阶段的官费和代理费,在准备进入外国国家阶段时,再准备5-6万元人民币/国(一般为提交国际申请后8或18个月)。 (五)其它
申请外国专利,最好于优先权期限到期前或指示递交日前至少1个月提供指示函及原申请文件,以方便办理备种手续。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可以转让。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的,必须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权转让合同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的范围,那么,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而受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对让与人提供的技术中尚未公开的秘密部分,承担保密义务。
让与人未按照约定转让技术的,应当返还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费,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违反约定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项专利或者使用该项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受让人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让与人承担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的区别
专利权转让与专利申请权转让两者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上的区别:
1.专利权转让中订立合同的标的是专利权,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标的是专利申请权;
2.专利权转让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后,转让人为专利权人,而专利申请权转让则发生在专利授权之前,转让人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权进行转让,首先应签订转让合同,然后到专利局办理登记手续,并由专利局公告,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是指转让方将其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约定的价款所订立的合同。
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合同名称、发明创造名称、发明创造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技术情报和资料清单、专利申请被驳回的责任、价款及其支付方式、违约金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