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同原则是在司法实践中应运而生的,并已经成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纷繁复杂的行为中,要区别何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何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创新行为,需要借助一定的原则和方法,等同原则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种判定手段。
一、引入等同侵权判断原则的必要性
专利制度作为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依法确认发明创造的财产属性,并给予保护,依法使发明人享有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它是以技术的发明创造为基础,通过国家促进经济和科技进步的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使专利权人以公布专利内容等方式换取一定期限的对专利权的独占使用,获得一种合法的垄断权,得以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利益。
等同原则是在适当考虑第三者利益的同时,将权利要求的记载一定程度的进行扩张解释,从而达到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利益的目的。
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设计,经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相比较,发现虽然该设计的技术特征表面上与已获专利的发明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但其实质上是该设计人以所属技术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和技术手段,替换专利独立要求部分的必要技术特征,产生实质上与专利技术相同的功能和效果,这时法院视该设计并未脱离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认定该设计对已获专利的发明构成侵权。
等同原则的出现是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而创立的,目的是保证法律的公证性,文字的局限性、技术的快速发展有其必然性和现实性的需要以及技术方案本身一般都具有专业技术复杂性、抽象性和可替代性等因素的原因,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引入等同原则更显得尤为重要。
二、如何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
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要将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被控侵权物),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对比1。从认定的步骤上说,第一步是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完全落入权利要求的文字的表述范围内。但是,此种字面上的侵权极少。因此,第二步须看被控产品是否在实质上等同专利产品。因此,在适用顺序上,等同原则只是第二位的规则,“全面覆盖”原则(即字面侵权原则)才是一般原则,为追根溯源,有必要先廓清“全面覆盖”原则的内涵。
适用一般性原则进行判断专利侵权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
1、被控侵权物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中,每个技术特征都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侵权成立。
在这种类型的侵权中,侵权物采用的是完全照搬专利的技术方案,不做任何的改动。侵权物所采取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所要求的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文字之间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存在任何的差异。这种侵权行为,是在专利侵权判定中遇到的最为简单的一种情况,容易判断,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很少见到了。
2、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是下位概念,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使用的是上位概念,侵权成立。
权利要求书的形成要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在说明书中具有足够实施例支持的情况下,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一般要概括为上位的技术特征,这样能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
例如,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是“金属”,而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铁”,那么,根据这一判定原则,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
3、被控侵权物采用的技术方案中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侵权成立。
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而且还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甚至在增加了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而取得了新的专利授权。在这种情况下,侵权依然成立。
而等同原则之所以应作为全面覆盖原则的例外原则,从等同原则的定义中就可以看出。等同原则是指,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同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相比,表面上看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因此在全面覆盖原则下不构成侵权,但实质上是用实质相同的技术手段替换了专利技术方案中的一个以上的必要技术特征,使得二者的技术特征产生了实质上相同的技术效果2。
实质相同的技术手段的判断应当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须花费创造性智力劳动就能够联想到。一般常见的等同手段包括,分解、合并、等同替换、部件位置变换等。
三、各国对于等同原则的确认
等同原则目前已经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美国早在1853年就通过衡平法创立了等同原则,直至今日,美国最高法院已经通过大量案例确立了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且明确了等同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日本,过去曾有一些学者反对应用等同原则,在司法实务中,对等同原则的适用也往往持消极的态度,主要原因是认为“这种原则显然容易使专利的保护范围过大,损害公众的利益”6。但随着日本技术水准的大幅度提高,对专利发明的进一步重视与保护就越来越成为时代的要求,学术界肯定等同原则的意见也就成了多数,在此背景下,日本最高裁判所在1998年2月24 日的判决7中,正面肯定了等同原则,并详细地论述了等同原则的适用条件。因此,在日本,等同原则已得到了完全的确立。
在欧洲,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是《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该条款的内容是,专利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内容决定,解释权利要求内容参考专利说明书和附图。自1978年《欧洲专利公约》生效以来,各成员国按照《欧洲专利公约》第69条和其它的有关条款调整了国内专利法,第69条为各成员国专利司法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提供了基础。
我国的专利法从1985年开始实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其中经过了两次重大的修改,但是仍然没有加入关于等同原则的规定。等同原则一直处于理论探讨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少数法官适用等同原则的案件出现,但是,在立法上毕竟没有任何的依据。直到2001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其中第17条明确了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是人民法院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等同原则的法律依据,该规定第一次明文提出等同原则的适用问题。
对于等同原则的适用方面宽严的掌握各国差距较大,但是对于等同原则作为一种判定侵权的依据都给予了认可的态度。在我国,随着专利制度的发展,侵权人完全仿制专利技术的专利侵权行为已经很少见,多是采取改动替换技术特征的方法来逃避侵权责任,引入等同原则对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都具有必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 李国昌:“判断侵权应以独立权利要求为准.”,载于《中国技术市场报》,1994年2月17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2条。
5.[日]中山信弘:《工业所有权法(上)、特许法》(日文),弘文堂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92页。
6.李德山:“日本最高法院首次确认在审判专利侵权案件中可适用等同原则”,载于《中国专利报》1998年5月20日第2版。 7.程永顺、罗李华:《专利侵权判定》,专利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1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