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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文件中保留技术秘密的技巧及风险
信息来源:德权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7-8 发布者:张伟律师 薛晨光律师
     
      发明人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但往往发明人不愿意将技术方案完整公开,在给专利代理人交底时刻意隐瞒部分技术内容,以至于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时被驳回,对于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也因丧失新颖性而不能再申请专利,得不偿失。

    那么,在专利申请时,如何有效保留技术秘密,保留了技术秘密又存在哪些风险呢,针对这个问题,笔者略发表一下自己的见解。

 

   下面以“一种碳纤维复合材料高压气瓶”为例进行说明。

一种碳纤维复合材料高压气瓶

    针对现有高压气瓶存在重量大、强度低……的弊端,本发明提供一种碳纤维复合材料高压气瓶,它包括金属内衬和缠绕在金属内衬外面的碳纤维复合材料层……,所述金属内衬的厚度为0.5mm~1.8mm,金属内衬的厚度与直径的比为2.8×10-3以下,金属内衬圆柱部分的长度与直径的比为1~5,……。

    本发明产品能够达到以下目标:用具有高强度、高弹性模量和高延展率的钛合金制造内衬,使得所制造的复合材料高压气瓶,具有较高的PV/W特征值,PV/W值大大超出了现有技术,可以达到28~40Km,,其中,P指的是爆破压力;V为气瓶的容积;W为气瓶的重量。由于所用内衬较薄,所以还能够明显提高高压气瓶效率……。

 

    l, 不能违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基本原则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关于充分公开的规定是一定要遵守的,其体现方式之一就是,说明书阐述了本专利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提供了技术手段,同时描述该技术手段所取得的技术效果,这三方面必须相互照应共同进退,否则即违反了上述规定。

    以上例说明:

    该专利解决的问题是“高压气瓶存在重量大、强度低的弊端”;

    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手段是“……金属内衬的厚度为0.5mm~1.8mm,金属内衬的厚度与直径的比为2.8×10-3以下,金属内衬圆柱部分的长度与直径的比为1~5,……”

    取得的技术效果是“PV/W值大大超出了现有技术,可以达到28~40Km,……”

    这说明,采用上述技术手段就可以达到所述效果,否则即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其他原则不是本文的重点,在此不做详细阐述。

     2, 专利申请文件中保留技术秘密的方法

     对于有参数的技术方案,公开可以达到发明效果的参数许可范围,而将具有更突出效果的参数点、小段隐于其中;

    对于方法专利,可以将起到关键作用的步骤略去不提。

    以上例说明:

    当存在这样一个具有更突出效果的方案:

   “……金属内衬圆柱部分的长度与直径的比为1.8~2.5时,…… PV/W值可以达到45~50Km,……”。

    针对该具有更突出效果(可以达到45~50Km)的技术方案(…1.8~2.5),发明人可以不将其(…1.8~2.5)写入专利申请文件中。而在申请文件中,依然只提供“……金属内衬圆柱部分的长度与直径的比为1~5……”这一方案,因而,“……1.8~2.5”这一关键参数得以做为技术秘密保留。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由于1~5是一个较大的范围,本领域人员难以知晓该较大范围的参数内有更优选的参数,以及哪个值是更优选的参数,因而限制了同行竞争,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对于该申请文件中提供的“……金属内衬圆柱部分的长度与直径的比为1~5……”这一技术方案,需要有效果与其对应,对于效果的提供,往往有两种写法:

    一.提供“PV/W值可以达到28~40Km……”这一实际效果,在专利同时符合其他授权条件之后获得授权。

    二.提供“PV/W值可以达到45~50Km……”这一夸大效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评价专利创造性的关键在于发明效果的描述,为了使专利申请具有较高的创造性,因而申请人或代理人往往会加大对发明效果的描述。同时,由于该效果是由较小范围的技术方案带来的,所以,这个专利要求了一个过宽的保护范围。在该申请进入实质审查之后,审查员由于专业、经验等原因不可能认识到这是一个与发明效果不相对应的技术方案,因而该专利可能获得授权。

    对于上述这种即保留了技术秘密,又使专利获得授权的作法看似万无一失,但这种做法,就没有风险了吗?

    3 ,专利申请文件中保留技术秘密的风险

    如果一件授权专利没有任何实用价值,自然不会引起侵权纠纷,在专利文件中如何保留技术秘密都不会引起关注,在浪费一点申请人的钱财之后,该专利也就自消自灭了。

   《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对于一件妨碍了他人生产经营的专利,难免要涉及到专利无效程序,在无效程序中,要重新审视该专利存在的合法性。

    《审查指南》规定,对于“说明书中给出了技术手段,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采用该手段并不能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这种情况,属于公开不充分,是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理由之一,而上面说到的第二种情况,则属于此种,因此,一旦有证据证明该专利的技术方案达不到所述的发明效果,该专利就会被宣告无效!

    《审查指南》规定,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较大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小范围或个体的,可以形成一个选择发明。因此,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况, 一旦该具有更优越效果的技术方案被本领域人员获悉,则他人可以就该小范围再申请专利。除非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专利权人享有先用权外,专利权人不能再就该具有更优越效果技术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在专利文件中保留技术秘密是一种有利有弊的行为,当企业没有足够的力量保证自己的技术不被他人破解的时候,建议还是通过申请专利予以保护,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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