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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抓住了“彼得兔”?
信息来源:德权律师事务所 日期:2008-7-8 发布者:曾学明 律师/专利代理人
     
 

    对于普通人来说,遭遇诉讼是一件不情愿的事情。但是,如果另一方只是以诉讼作为一种心理威慑的手段,并不准备起诉或者迟迟不起诉,使起诉成为悬在空中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既不起诉,也不撤回威慑,使人难以措手足。遇到这种情形,出版社应当如何处理?比如,对于出版社而言,在已经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或者已经将文稿付印,突然收到律师函,声称出版社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某某的合法权益,面对这种尴尬情形,应当如何处理?下面介绍的“彼得兔”案件对于出版社的策略选择有很好的启示。

    毕翠克丝·波特女士是英国著名童话作家,她所创作的“彼得兔”系列童话故事生动流畅,由其本人绘制的彼得兔形象更是其中的翘楚,栩栩如生,深受读者的喜爱。而创作了这些美文的毕翠克丝·波特女士于1943年不幸辞世。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波特女士创作的童话故事和插图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在中国进入公有领域。

    2003年4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丛书,丛书采取中英文对照的方式,共包括19篇童话故事,由《彼得兔的故事》、《汤姆小猫的传说》、《点点鼠太太的故事》、《平小猪的故事》四个分册组成。社科出版社认为,使用进入公共领域的作品自然不应当有任何法律问题,但是事情的发展却不是这样。

    2003年5月8日,英国费德里克·沃恩有限责任公司(FREDERICK WARNE & CO LTD)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投诉,认为社科出版社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中使用了该公司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原来,沃恩公司在波特女士的作品在中国进入公共领域之后,于1994年至1997年间在第16类“书”等商品上分别注册了11个商标(包括“兔子小跑图”图形商标、“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图形商标、“比得兔”文字等商标)。 2003年8月,工商西城分局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社科出版社在其出版的“彼得兔系列”丛书4册书的封面、封底、书脊、页码上均将 “兔子小跑图”商标作为标识使用,侵犯了沃恩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决定没收社科出版社现存23536册侵权图书,对社科出版社罚款357560.53元。社科出版社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处罚数额适当,于2004年12月做出行政判决,维持了西城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

    对于这样的结果,可想而知,社科出版社不会心服口服。于是,社科出版社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对于沃恩公司11个商标的“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这是全国首例起诉确认不侵权的案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原告社科出版社使用的9个“彼得兔”商标,未侵犯沃恩公司注册的11个“彼得兔系列”商标的专用权,但法院驳回了原告对另外两个注册商标(“兔子小跑图”和“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商标)的起诉,驳回的理由是“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以及沃恩公司未就“兔子小跑图外加圆环”图形商标提出侵权指控。

    对于同一个案件,北京市一中院行政庭与知识产权庭的判决,个中的差异耐人寻味。但是,“彼得兔”案件的确是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知识产权案件,作为出版社,未雨绸缪,采用“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应对侵权指控的一个新思路。但是,从法律实务而言,并非所有的侵权指控都可以采用“确认不侵权之诉”。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知识产权权利人已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而被控侵权人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2)知识产权权利人无正当理由延迟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处理;(3)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延迟行为可能对被控侵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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