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国目前科技项目立项管理部门对自己主管科技项目立项只要求专利检索的新颖性报告,相对以前而言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笔者认为还有一些地方值得改进的地方。
一般而言,通过专利文献中检索到的相关技术方案与拟立项的技术方案相对比的表面结果无非是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完全相同;二是完全不同;三是表面上有相同的部分,但并不影响科研项目实质新颖性;四是实质上有相同的部分,但表面上却有许多不同之处。就当前的审批制度而言,与上面的结果相对应,对项目的立项与否的结果就是;一是不批准;二是批准;三和四则有可能批准也有可能不批准。从专利战略的角度看作出的这种判断的科学性还是值得商榷的。
在申请专利检索或者科技查新实际操作中,检索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可能对每一科技领域都有太深的了解,检索词或查新点一般都是由委托人(项目申请者)提出,项目申请者提供的检索词或查新点不一样,其效果肯定是不一样的。简言之,即使项目申请者明知通过某一检索词可以检索到申请项目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专利技术方案,但在委托专利检索机构的工作人员查新时却告知其它的检索词,使其申请的项目即使能得到批准,但项目做完以后却不能形成自己的专利权,也谈不上保持自己技术优势,这就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一、新颖性检索的几种不同情况
从专利战略的角度看专利文献检索,仅有专利文献查新机构的查新报告是不够的,还必须要有比较全面的各种专利技术的对比分析,特别是对现有的专利技术保护范围的分析。这种工作与专利局审查员工作差不多,显然目前查新机构的工作人员还不能完全胜任该项工作,而只能由掌握了专利基础知识(至少要熟悉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保护范围及技术特征等专利基础知识)的专业人员在查新结果的基础上通过仔细的对比研究才能得出。(这还需要有关部门完善相应的科技项目立项的管理规定)通过这种具体的对比分析研究之后,对具体对项目而言应存在如下几种结果:一是决定批准立项;二是决定修改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立项内容;三是决定先与检索到的专利权人协商能否获得专利许可,如果实在协商不成,再决定自己开发立项;四是决定不予立项。以下分别谈出现这些不同结果的情形。
1、在立项过程中,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发现自己的拟立项课题的技术方案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他人的专利与之相同或相似,有可能是前所未有,或者是认为该技术方案有可能比现有技术有较大的实质性进步,独创性非常高,对解决某一问题并且还很有实用价值的,并且具备开发该项技术条件的,应考虑予以立项。
2、通过检索专利文献,发现自己所拟立项课题的技术方案已经有人获得了基础专利或者形成了专利网时,就应该考虑是否要根据情况更改所立项目技术方案,改变技术开发方向或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继续有所改进和发展。这里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原项目是属于开发周期长,耗资大的大型科研项目,由于已经有基础专利挡在前面,而且自己也有能力更进一步完善或者改进该专利技术的,则需要“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去改进别人专利技术,并力争自己开发出更进一步的小专利技术或者是从专利技术,其目的是建立包围他人基础专利的专利网。立项开发技术目的就是迫使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在使用自己开发的改进专利时与自己达成交换。此时的科技项目可能就不应该是耗资巨大的宏伟构想型的项目,而应该是在别人的基础专利技术上进行精雕细凿的项目,有利于节约科研成本。
(2)、如果他人在其基础专利上已经形成了外围的专利网,而自己依然认为有实力去开发更进一步的技术方案时,就应该仔细研究相关的专利文献,寻找专利网的“空隙”技术,集中力量撕破他人的专利网。这时科技项目立项就要严格地针对突破口而论证技术开发策略。实践证明,只要坚持发掘,“空隙”技术是会取之不尽的。海尔集团在计划开发微型洗衣机时,就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国内已有部分专利,但是该集团技术人员发现他们的专利网不够严密,有“空隙”技术可开发,就改变了原来的计划方案,直攻“空隙”技术;开发成功后,及时申请了十多项专利,又构成了自己专利保护网,使其得到了最佳经济效益,并保持了他的技术优势。
3.通过检索专利文献,发现自己拟开发的技术方案已经被别人申请了专利,并且结合自己的情况,发现自己没有实力去突破别人的专利保护,或者认为突破这种保护所需要的代价太高,并不经济时,就有必要通过专利文献上的信息找到专利权人协商取得专利许可。如果专利权人的专利许可费用要求太高,甚至高于自己开发同类技术的成本时,就应放弃协商,立足自己立项开发,但此时的立项项目的技术方案相对以前申请项目的技术方案而言应该是不一样的。如果与专利权人协商的顺利,则采用引进――吸收、消化――创新的模式;此时,原申请的项目是不须立项的。湖南某计算机公司计划组织一批专业人员开发某网络产品,通过专利文献检索,发现该网络产品的相关技术已被意大利一公司申请了中国专利,公司先派员与之联系后,觉得该专利权人的开价远低于自己开发相关技术的成本,遂决定引进他们的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再改进、提高,以申请中国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优势。
4、专利文献检索,发现已有人取得了要立项研究的技术方案的专利权,而且该项技是已进入衰退阶段,则该项目不应被批准立项;还有一种情况,申请立项的项目构思很奇特,在专利文献中很难找到与之相关联的技术支持,也缺乏明确的应用性的,笔者认为,对这样的项目也不应该予以考虑立项,而只能让申请者个人去尽力想象好了。因为任何创新都是在一定基础上的创新,如果只是人们凭空想象的创新,在应用科技领域是很难真正应用于实践的。美国有人对技术创新作了一次调查:“不重视专利信息,凭空构思,只有1-3%的方案能够成功。”就此而言,从专利战略的角度出发,对科技立项过程中专利检索结果的态度有可能与传统的观点存在着完全不一样的看法。这还有待于在实践中去检验。
二、决定是否立项要根据新颖性检索结果的深层次分析
通过上述1、2、3、4的分析,能够进入实质性立项阶段的只存在于上述的关于新颖性检索情况的第1、2种情况,第3种情况即使与专利权人协商不成,自己要开展科研,也可以并于第2 种情况。在项目基本确定以后,选取什么样的技术路线、专利战略对是否能打赢专利战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可以将此比作是决战前的战略部署, 如果不在立项之前或者说资金投入前作充分的战略部署,就有可能在现代的专利战中失利。
我国需要一些有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技术,即需要集中力量开发一些象上述第1项或者是处于技术引入期的技术,以形成自己的技术优势,通过解决在开发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提高整个科技界的创新能力,这时的技术路线也只能是开拓型的技术开发战略。所要采取的专利策略尽管会有不同,但一定要强调保护核心技术和避免被别人罩上外围的专利网。
至于上述第2种情况或是处在技术发展期阶段的技术开发所要采取的跟踪性技术开发路线,在今后比较长的时间内都将会是我国大部分技术领域所要采取的技术开发路线。实际上,我国采用这种技术开发路线有比较长的历史,而且为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就其取得的知识产权而言是很少的。我国“863”跟踪计划10年的研究成果1200项,而取得的专利才244项。而且还并未摆脱引进――吸收-再引进的怪圈。而日本在二战后也是采用跟踪美国的先进技术战略,但在1986年日本特许厅就总结出了这样的结论:美国的专利申请量低于二战前,日本的专利申请量却是二战前的10倍以上;美国的小改进发明专利比日本少得多以致不能提高产品质量,产品输出不振;日本的小改进专利却飞速发展,产品质量得到提高输出形势大好(8)。这里日本就是采取以小专利包围美国基础专利的专利战略:美国如果要进一步改进产品性能不被日本公司诉侵权时,就要向日本公司提出专利许可的谈判,使日本公司达到以小改进专利胜美国的大基础专利的目的。因此我们应该学习日本的专利战略经验,跟踪时力求有所突破,根据不同情况制定合适的专利战略,形成自己的知识产权,后发制人。尽管各技术领域的技术特征千差万别,可以选择的专利战略会有不同的地方,但集中力量开发别人核心技术的外围技术并申请专利保护的继而形成该核心技术的外围专利网应该是这种跟踪性技术路线下专利战术的共同特征。就此看来,在采取技术跟踪开发的技术路线时,除了要弄清该技术原理和技术核心所在外,要仔细研究可以采取的专利战术,这对形成自己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及整个产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