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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权视角 | 浅析撤三中的使用证据

作者:牛小娟


含义及意义


撤三 即为《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而其立法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




实践中的撤三



随着商标新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撤三(主要以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作为扫清障碍的手段被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使用。这种现象导致更多的注册公告之日起满三年的商标面临更多的挑战。

 



浅析使用证据效力



 使用中的标识---与注册商标一致

在使用证据中,其规范要求是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为原则。虽然在一些法院判例中,出现细微的差别(如未改变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稍微改变字体大小、字母直接有空格等)并没有影响认定,但是这些是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实际、是否第三方有在先实际使用商标标识、是否会引起混淆和误认等综合情况考虑的。若实际使用标识与注册商标标识有明显差别(如视觉外观设计、呼叫方式、含义等),或者明显实际使用商标的特征系他人商标,其必将无法维持注册。

 使用中的商品/服务项目---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项目一致

在使用证据中,最佳的为与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一致,此也为最容易最能够获得维持注册的有效保障之一。但是实践中,往往这种情况比较少。在一些法院判例中,若核定商品中部分使用(前提是其他条件也符合,如日期要求等),其可以视为对已经注册类似商品上的使用。


 公开、真实、合法

公开主要是指商业活动中的公开、市场上的流通。对于作为赠品使用、公司内部培训手册等类似使用方式上非商业活动或市场上的流程。

真实主要考虑如是否象征性使用、是否符合商业交易惯例、是否为虚假证据等。象征性使用如三年内在零售文具上仅有几件或者极少数量的1次或几次的交易,且金额很小;商业交易习惯如购买贵重的商品等无法提供发票等证明,一般消费者对于贵重商品会要求有发票等佐证以便售后服务;虚假证据如发票经过序列号查询无记录等。




具体表现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 / 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指定商品: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指定服务: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服务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服务项目有关的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德权视角



面临实践中被撤三的情况,企业如何保留真实商标使用的证据并提交官方就十分关键。关于商标使用证据的要求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实际证据是否符合商标法的要求是需要不断的从宏观和微观的分析并与时俱进的学习的。但是其宗旨只要把握商标法中关于此点的立法目的,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正确使用注册商标,且其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则注册商标权利人就已经尽到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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