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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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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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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苏宁易购为布局生鲜零售市场,于4月份推出了“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并徐州推出了全国首家“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走“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经营模式,打造“生鲜+餐饮+超市”的消费体验。
前,苏宁易购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0余家“Su Fresh苏鲜生”门店,分布在北京、广州、南京、徐州等地。2017年11月,苏宁易购申请注册“苏鲜生”商标,可是商标注册之路却并不顺利。苏宁易购至今已申请注册了54枚有关“苏鲜生”的商标,很多已经被核准注册,但是还是有六枚商标已经被驳回了!2017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第27349766号、第27356264号、第27809191号、第27818022号、第27818042号、第27819520号“苏鲜生”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正是这六枚商标与已在先注册的“苏先生”商标撞车了!在商标初审中,原商标局认为:苏宁易购注册的这六枚商标与“苏先生”商标在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表示不服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于是向商评委提出复审。在复审时,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于是驳回了苏宁的复审请求。对此复审结果苏宁易购并不满意,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诉争商标“苏鲜生”与引证商标“苏先生”均为文字商标;二、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同时苏宁易购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四、依据商标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苏宁易购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苏宁易购的诉讼请求。随后苏宁易购再次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历经商标驳回、驳回复审及两轮行政诉讼程序,苏宁易购依然不能如愿。事实上,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因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导致的商标注册失败是最常见的失败原因。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及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企业或个人可通过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网站“中国商标网”或委托专业人士进行商标近似查询,通过查询商标登记注册情况,了解准备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已注册或正在注册的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将会大大降低商标注册风险,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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