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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北京现代汽车,相信大家已经是非常熟悉了,但是你听说过现代摩托车、现代电动三轮车、现代电动自行车吗?

相信不少人会和小编一样,误以为现代摩托车、现代电动三轮车、现代电动自行车是北京现代汽车旗下的子品牌。但实际上,它们不仅没有任何的关系,还曾因为商标侵权闹上了法院。

4000万换得“现代”商标

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现代”)成立于2002年,由北京汽车投资有限公司和韩国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共同出资设立。

然而,早在1992年的时候,有关“现代”相关的文化旅游、工艺日用品、商贸、家电电子、纺织服装、汽车等类别的198个商标就已经被现代联合公司注册了,几乎覆盖了当时95.6%的日用消费品。

2002年,韩国现代集团北京汽车投资公司合资,成立了北京现代汽车公司,此时想要注册商标显然已经晚了。没有商标权,后续的市场经营活动就无法继续开展下去,为了获得“现代”商标的使用权,2003年韩国现代集团与现代联合公司签订了关于汽车制造及销售类别的“现代”商标转让(合作)协议。

北京现代第“838765”号商标

双方约定:现代联合公司将第12类汽车及零部件上的“现代”商标即第838765号“现代”商标转让给北京现代,北京现代指定现代联合公司为“北京现代汽车”在浙江的第一家4S店经销商。据报道,现代联合公司据此获利4000万

虽然北京现代取得了第838765号“现代”商标,但由于前期商标保护做得不够不全面,依然为后期在中国市场多元经营和发展埋下了隐患!

“现代”商标引纠纷

2018年,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就发现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佳玲动力科技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宣传、推广过程中,大量使用北京现代的企业名称以及注册商标"北京现代",与北京现代第“838765”号、第“1752323号”、“507680号”商标基本相同或近似。

北京现代第“507680号”商标

中意韩公司还在其企业简介中明确写有"继成功营销北京现代汽车之后又一力作"、单独使用"北京·现代"、"北京现代"等字样,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佳铃公司在淘宝网店上称自己的电动车品牌为"北京现代",使人误认为这些电动自行车、摩托车等商品与北京现代有关系。

随后,北京现代汽车有限公司就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中意韩(北京)现代科技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本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无锡佳玲动力科技有限公司4家公司告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并依法认定“北京现代”商标在“汽车”商品上为驰名商标;判令被告中意韩公司立即停止再其企业名称中使用“现代”字样;四被告赔偿北京现代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赔礼道歉。

北京现代第“1752323号”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4被告赔偿原告300万元经济损失。对此判决结果北京现代与中意韩公司都不满意,于是纷纷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11月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赔偿金额存争议

二审中,北京现代有限公司认为,中意韩公司、现代联合公司、本迪公司、佳玲公司因侵权所获得利润巨大,请求将共同赔偿从300万调至500万。

北京现代公司上诉称,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看,依据现代联合公司提供的许可合同,2006年至2011年的许可合同中,未批露使用许可费,在2011年至2014年许可合同中,批露收取的许可使用费34.5万元,2014至2019年的许可合同中,也未批露使用许可费,但从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500万可以看出,其使用许可费数额应该是巨大的。

从佳铃公司网店介绍中“现代电动车年产量近300000台”,按照生产商每件电动车获利50元计算,本迪公司获利1500万;佳铃公司淘宝网店宝贝排行榜中的销售量统计显示月销量是3180辆,按照每辆利润500元计算,其月获利达到159万元。

中意韩公司在近12年的使用中,不但许可了本迪公司、佳铃公司使用被控侵权商标,还在全国各地有多家加盟店,中意韩公司在其网站上介绍,其在广东佛山拥有摩托车事业部、在江苏无锡拥有电动车事业部、在江苏徐州有电动三轮车事业部、在重庆及浙江台州有助力车事业部,可见其获利数额特别巨大。故,北京现代认为索赔500万依法应获得支持。被告:本就拥有商标,授权合理使用中意韩公司在二审庭审中仅对北京现代的诉权问题提出异议,答辩意见与一审一致。中意韩公司辩称:依据现代株式会社与北京现代签订的商标许可协议,北京现代作为排他许可使用人并不当然取得以自己名义在授权区域内提起诉讼的诉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当权利人放弃诉权时,利害关系人才能取得诉权,北京现代并未能出具商标注册人放弃诉权的证据材料。同时,中意韩公司称:所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合法许可取得的,取得了合法许可授权,四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权的侵犯;对于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北京)现代字样,并无不当。于此中意韩公司提出了三点说法,一“北京”属于地域性描述;二“现代”是与“现代科技”紧密联系,属于汉语当中的通用字眼。三“中意韩”作为其名称中核心显著部分起识别作用。北京现代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以及与我公司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请求驳回北京现代的全部诉讼请求。截至目前,二审法院尚未作出终审判决。商标背后的隐藏价值往往是人们想象不到的,这一个小小的商标背后就先后牵涉到几千万的巨额数字。虽然商标侵权屡见不鲜,但是这种试图搭他人商标名气和热度顺风车的方法仍不可取,专注做自己的品牌,才是企业长远发展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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