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EQUAN IP AGENCY
专业   创造价值
 知识    改变命运
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
DE  QUAN
北京众达德权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公司新闻
德权新闻
免费WiFi,一键连接。
对于网络分享互动平台“WiFi万能钥匙”,广大手机用户并不陌生。一款免费上网工具,用户无论身处何地,只要打开WiFi万能钥匙,点击连接即可上网。

然而,“WiFi万能钥匙”的主营公司上海连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连尚公司)欲将其App所使用的“WiFi万能钥匙及图”标识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却因被认为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商标注册申请接连遭遇驳回。


案件始末2017年WiFi万能钥匙创始人连尚公司,欲将其App所使用的“WiFi万能钥匙及图”注册为商标,向商标局提交注册申请第35类“WIFI万能钥匙及图”用于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 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2018年因商标局认为,“WiFi万能钥匙及图”容易让消费者对服务内容产生误解,属于商标法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而驳回注册申请。
而后连尚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请求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复审的结果并不理想,在遭遇连续驳回后,连尚公司不服复审决定,直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连尚公司陈述
1、WiFi万能钥匙累计用户数超过9亿,月活超过5.2亿。通过使用涉案商标的“WiFi万能钥匙”App为媒介向用户提供免费互联网接入服务,已经积累了大量用户,该标志与连尚公司已经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2、自2012年以来,共申请了有关WiFi的商标195件,多数已核准注册。且同类别上大量含有“WiFi”字样的商标例如“第16528468号”WIFI KEYMASTER、“第16727945号”WIFIMASTER KEY也被核准注册,依据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涉案商标应当核准注册。2019年6月18日,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中的“WiFi”是一种可以将个人电脑、手持设备等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而上述规定属于绝对条款,与涉案商标是否经过使用而获得知名度及显著性并无关联。

同时,商标授权审查因各案事实情况不同可能结论各异,其他商标并存的情况并非涉案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于2019年6月18日一审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原告连尚公司不服一审,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标由图形、英文字母“WiFi”和中文“万能钥匙”构成,其中“WiFi”是一种将电子终端以无线方式互相连接的技术,而“万能钥匙”则是对建立连接时密码破解的通俗称呼,将涉案商标使用于指定服务上,容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内容和服务性质产生误认,带有欺骗性。

同时,涉案商标的欺骗性并不因涉案商标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的使用而消除,而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涉案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综上,法院判决驳回连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一直是商标授权、确权行政纠纷案件中的热点话题,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应当考量审查机关、审查事由和审查时空的差异性等因素。本案中,商标评审及司法审查程序虽然要考虑个案情况,但是审查的基本依据均为商标法及其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诉争商标是否违背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作出了独立性判断,没有以个案审查为由忽视执法标准的统一性问题。
专利咨询 商标咨询 软件著作权及版权 专利无效及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维权 贯标及知产顾问 业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