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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在线医疗等各类网络医疗平台如雨后春笋,发展如火如荼,有的平台注册用户已达几千万,注册医生也达几十万人,知名的医疗平台有春雨医生、平安好医生、好大夫在线等。

近日,好医生药业集团(以下简称“好医生集团”)诉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健康”)“平安好医生”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2019年12月30日,四川高院终审判决维持成都中院的一审判决:平安健康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第19084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平安健康向好医生集团赔礼道歉并赔偿300万元。这是继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滨河集团对五粮液商标侵权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又一件大事。与五粮液长达六年的商标维权马拉松不同,“好医生”商标案从起诉到终审,只用了不到两年时间。

业界普遍认为,在“平安好医生”和“好医生”商标纠纷案中,四川、成都两级法院在案件审理时所体现出的高效和公正,唱响了知识产权保护强音,也反映了四川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新高地的信心和决心。
近年来,成都雷厉风行提出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瞄准市场化、便利化、法制化三个方向,正在打造国际营商环境新高地,而围绕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等展开的法制化环境建设,成为重点。“好医生”商标起纷争34年前,从事中药材贸易的耿福能用自己和小女儿名字的最后一个字,给新成立的公司取名为“佳能达”,作为传统的取名方式,这样的现象并不鲜见。在中药材行业打拼了十多年,有客户提出“佳能达是否与日本的佳能公司有关”,为此,耿福能表示:“我当时听了心里很不是滋味。难道中国人就连取个商号都做不到原创吗?”
1997年,已在医药行业打拼十多年,佳能达品牌也小有名气的情况下,耿福能决定给公司改名。最终,在十几个名字中,耿福能选择了“好医生”,他说:“企业名称就是一个人和一个群体在一起,从事一个行业的内心世界、内心理念的体现和写照,好医生这三个字不仅切合我们的行业内涵,更重要的是这三个字,对我是有约束的,对团队的每一位成员都有约束。”这种约束后来成为好医生集团企业文化的根基,那就是“做好人,制好药”。

1998年,好医生集团开始申请第一件好医生商标,次年,第一件“好医生”商标获得注册。2002年至2003年,好医生商标分别在保健品、医疗用品、饮料、化妆品类别获准注册。从2005年开始,好医生开始布局海外市场,并准备商标国际注册。2010年,“好医生”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截至2011年,“好医生”已在商标1-43类、45类共44个类别获准注册。国际上已获得美国、日本、韩国、加拿大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保护。

据了解,2014年开始,平安集团先后申请注册“平安医生”“平安好医”“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来了”等商标,并以平安集团旗下平安健康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推出了平安健康管家APP,2015年初将平安健康管家APP更名为平安好医生。据介绍, 对于平安集团申请“平安好医生”商标,好医生集团从一开始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但未得到有效的保护。

2018年5月4日,被称为“互联网医疗第一股”的平安好医生在香港正式挂牌上市。而就在平安好医生上市十天前,好医生集团一纸诉状,将平安健康诉至成都中级人民法院,称平安健康未经授权而擅自使用“好医生”驰名商标,“好医生”商标案就此拉开帷幕。终审判决2019年12月30日, 四川好医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平安集团侵害商标权纠纷迎来终审判决,要求平安集团立即停止标志性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字样等侵害“好医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好医生公司共计300万元。此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两点:

一、 平安公司使用被控标识及字样的行为是否侵害好医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认定平安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平安公司是否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近似商标,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医用保健袋”等商品和被控标识使用在第44类的“医药咨询;保健;远程医学服务;健康咨询”服务等以及第35类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和批发服务”等,虽然存在商品和服务范围的区别,但在用途或消费目的上是相同的
通常,从相关公众的角度,医疗服务行为是通过医生诊疗、对症下药、购买药品,从而实现治疗疾病维护健康的目的。其中,药品在医疗和健康维护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提供医药产品亦是互联网健康产业中重要的部分。在医疗健康服务中,先诊后药的行为相继发生,相关公众重叠,在此情形下,商品和服务难以截然划分。因此,涉案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平安公司使用上述文字的服务领域存在特定联系,二者构成类似。
关于涉案商标与被控标识是否近似。本案中,涉案商标的显著部分为“好医生”字样;平安公司被控使用的“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文字中,其中“平安好医生”由“平安”及“好医生”两部分构成,“平安”是对“好医生”的修饰,从言语习惯上,“好医生”构成该词组的主要部分。“平安好医生”“好医生”文字与涉案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构成近似。尽管平安公司上诉称,其所使用的“平安好医生”显著部分是“平安”,而“好医生”文字属于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
然而,即使“好医生”文字属于平安公司所称的“通用词汇”,显著性弱,但好医生公司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后,经过其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承载和积累了商誉,已被相关公众所知晓并享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商标与好医生公司已建立固定联系,涉案商标在商品上的显著性已经凸显,并在2010年被商评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平安公司所举示的证据难以支持其关于“平安好医生”字样的使用已形成了固定的公众群体并区别于涉案商标,实现了市场区分的上诉理由。因此,平安公司在相关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平安好医生”“好医生”的字样,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
二、关于一审法院确定的判赔金额是否恰当
好医生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判赔300万元过低,不利于实现权利人的权利保护。法院认为,本案中,由于现有证据不能确定好医生公司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平安公司的侵权获利,也没有可以参照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有较高知名度,以及平安公司所披露的“平安好医生APP”注册用户、平均月活跃用户、日均问诊量等因素,酌情确定平安公司赔偿好医生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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