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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即人工智能。近几年,人工智能飞速发展,很多事情已经可以通过它来完成。人机对弈、智能家居、同声传译等人工智能生活助手,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在职场中,AI还能帮助人们完成大量工作。

此前,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名为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利用该系统可以完成大量新闻等作品。2015年开始,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将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给关联企业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使用,帮助其创作人员完成作品。

2018年8月20日,腾讯计算机公司在腾讯证券网站上发表了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 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财经报道文章,该文章是用Dreamwriter智能写作助手完成,因此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随后,上海盈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文章发布在其运营的“某贷之家”网站上。

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该文章系其公司创作人员主持创作生产,代表其意志,应该依法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某盈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转载文章的行为,侵犯了腾讯计算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外, 原告还认为被告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摄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腾讯计算机公司将某盈科技公司告上了法庭。

此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AI生成作品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

法院审理认为:

涉案文章由原告主创团队人员运用Dreamriter软件生成,其外在表现符合文字作品的形式要求,其表现的内容体现出对当日上午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具有一定的独创性。

从涉案文章的外在表现形式与生成过程来分析,此文的特定表现形式及其源于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与安排,并由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因此,涉案软件技术上“生成”的创作过程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文字作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贷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根据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AI生成的内容不属于“作品”的范畴。例如,北京菲林律师事务所(下称菲林律所)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被业界称为“首例AI生成内容著作权纠纷”,在该案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具备独创性并非构成文字作品的充分条件,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文字作品应由自然人创作完成。

虽然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软件智能生成的此类“作品”在内容、形态,甚至表达方式上日趋接近自然人,但根据现实的科技及产业发展水平,若在现行法律的权利保护体系内可以对此类软件的智力、经济投入予以充分保护,则不宜对民法主体的基本规范予以突破。故法院认定,自然人创作完成仍应是著作权法上作品的必要条件,即使菲林律所主张的内容具有独创性,但仍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但在这起案件中,法院认为AI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相信此案的判决会给未来的类似案件审理提供新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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