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日,由德权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及无效部门负责人马苗苗律师代理的申请号为2201521035829.1的“一种阳极炭块四柱导向加压震动成型机”、申请号为201521144729.2的“一种大吨位残极挤压破碎机”两件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均取得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全面胜诉结果。
实用新型专利的特殊性
上述两项涉案专利为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实用新型专利在撰写、授权审查等过程中的特殊性,直接导致在专利无效过程中会面临相对于发明专利更为严峻的考验。众所周知,我国的专利制度中的实用新型专利指“小发明”,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较发明专利低。国家之所以保护实用新型专利,其目的在于鼓励低成本、研制周期短的小发明的创造,更快的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201521144729.2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2201521035829.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基于实用新型专利的特点,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对于实用新型专利仅采用初步审查,而没有像发明专利申请一样进行实质审查,即不会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创造性进行充分的现有技术检索。由此带来的问题是,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后的权利稳定性并不是很高,往往容易被无效请求人检索到较为相近的现有对比文件。
而且,实用新型申请文件的撰写质量整体低于发明专利,主要体现为对于申请技术描述不够详尽,以及对于专利技术的有益效果的表达不够充分等。这些都增加了实用新型无效案件中权利人方的代理难度。
充分准备取得胜诉
专利无效请求人作为案件的发起方不会打无准备之战,只要发起无效请求,通常是已经检索到了较为相近的现有技术文献,或者发现了授权专利文件中的一些实质问题。而且基于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在专利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方无法对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进行超过原有说明书记载范围的的补充,只能在原有专利申请文件提供的素材的基础上进行抗辩,因此代理专利权人方的诉讼难度可想而知。
马苗苗
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师、专利侵权诉讼及无效负责人
专业领域:
民事诉讼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
工作经验:
自2003年起律师从业,2010年起进入知识产权行业,先后担任四十余家国内外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金融机构法律顾问,参与制定知识产权方面管理制度;协助企业制定知识产权相关策略。
其代理北京七色花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乐智林公司“积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被评为2015年度北京市高院十大创新性案例。结合上述两个专利无效案,马苗苗律师首先找到涉案专利与申请人提供的无效对比文件之间的技术差别,并且将技术差别充分“放大”。马律师不仅强调涉案技术与现有技术存在结构差异,而且要将其差异置于涉案技术整体系统之中,另外结合涉案技术的背景技术,充分说明局部差异会导致产品功能的系统性区别。
此外,由于上述涉案专利相关的技术非常专业,马律师提前还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结构、部件、运行方式等进行语言描述方面的准备,力争在专利无效庭审过程中可以为审查员作出准确而又易懂的语言表述,使的我们的代理意见可以被审查员充分理解并接受。
作为专利权人一方的代理人,马律师结合证据充分分析、论证,提交了书面意见陈述。此外在无效口审过程中,马律师与发明人通力配合,积极向合议组审查员表达了我们主张涉案专利有效的观点,最终两项专利权历经无效宣告程序,均取得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全面胜诉结果。
虽然上述两项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无效宣告请求人均为自然人,但事实上本案是两家规模很大的企业之间的较量。我们为专利权人取得的胜诉结果,直接确立的专利权人在涉案产品领域内不可动摇的技术领先地位,对于使用该专利的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地位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