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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权视角 | 商标转让浅谈



随着商事活动的不断发展,商事主体愈来愈重视商标在其发展中所体现的独有位置。根据商标局官网公布的截止2020年12月15日商标有效注册量为28393188件,已近3000万件。虽然我国历史悠久、文字繁多,但如此庞大的有效注册量预示着存于公共空间、可选用的商标资源越来越少,商事主体如想获得符合自身企业理念、充满独特性并利于宣传的商标势必要需要更跳脱的思维以及更多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

商标的取得分为:

a、原始取得,即通过自己申请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从而获得商标权。

b、继受取得,即通过转让、赠与、互易、继承等方式获得他人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权。我们通常又将继受取得分为商标转让和商标转移两种类型。本文将主要探讨继受取得中的商标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

商标转让,是指商标所有权人根据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条件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将自己享有的商标申请或者已有效注册的商标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转让给他人,是转让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合意之后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一种合同行为。

商标合同的签订,并不能认定商标权就发生了转移,而是应该在签订转让合同之后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向商标局提请转让申请书,经商标局核准公告之后,转让行为才能生效。

二、商标转让所涉及的主体及所需材料

1、转让双方主体

商标转让为权利处分行为,转让方应具备对转让商标的处分权,其转让方可以为:

(1)商标申请人。

2)商标注册人。受让方应是从事商事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商标申请人或商标注册人进行商标权处分的行为在商标转让程序中很常见,且易判断。但在实务中,常常出现商标注册人已经破产或者注销,但商标未及时处分的情况。企业注销后其不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再以企业的名义对商标进行处分,对于此种情况,在办理转让时除常规提供的材料外,还需提供:

(1)企业注销时完整的注销档案;

(2)明确商标处分的清算小组清算报告,如清算报告中未明确商标处分,需补充提供:a、全体股东关于商标处分的同意声明;b、全体股东的身份证明。

三、可转让商标类型及转让应规避的风险

可转让商标类型包括:注册商标和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由于商标权利状态在不同时期可能发生变化,故在转让时应充分考虑各种情况,以规避转让风险。转让风险主要在下面几个方面:

1、商标是否已核准注册

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对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权利更为稳定,风险更低,不用承担驳回风险,但相对受让成本会高于申请中的商标。如确需受让申请中商标,建议先期进行商标注册成功率的风险排查,同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商标驳回风险承担的主体。

2、商标是否存在许可

商标已许可且进行了许可备案,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包括受让人,也即,如商标许可(包括独占许可)已经备案,即使注册商标被转让,原有的许可合同继续有效,被许可人有权继续使用注册商标,且受让方亦应受到原许可合同中对于“独占”和“排他”的限制。如经查询待转让的注册商标已经存在经备案的许可,则要根据转让人、受让人、被许可人三方意愿及原许可情况(许可类型、许可期限等),综合考虑:协商解除原许可,或者继续转让,并对原许可的处理作出约定(如费用改由受让人收取)等。

3、商标是否存在质押情况

商标已被质押,需要质权人同意才能转让。此种情况建议暂停受让,或者转让方、受让方、质权人三方进行协商,解除质押后再转让或者质权人提供同意转让证明之后再进行转让。

4、商标注册是否已满三年

商标注册已满三年,如未实际使用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故在转让时,受让人应对商标权人商标使用行为进行调查,或者要求转让方提供商标使用证据,以此来衡量商标受让风险。

5、商标是否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

处于撤销或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商标,权利稳定性较差。一旦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则转让的风险将全部转嫁给受让方。故在转让过程中,因充分考虑商标权的稳定性,如确需转让,应在转让合同中约定风险承担主体,同时避免在权利不稳定期对商标的使用,以规避可能存在的侵权风险。

6、商标注册人是否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注册有其它近似商标

根据“一并转让原则”。如商标注册人在同一商品或近似商品上注册了与拟转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应一并转让,如未一并转让且限期未根据商标局通知进行补正转让的,将被视为放弃该商标的转让。

7、商标是否临近续展期

商标注册后专有权期限为十年,之后可在届满前一年内申请续展,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转让周期大概为4~6个月,如转让时临近续展期,建议在转让前由转让方现行办理续展,而后再进行转让。

四、转让补救措施

1、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第三方申请转让并向商标局提出书面反映的,或者商标局对转让的真实性产生怀疑的,商标局可以向受让人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其说明情况。第三方无法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的,商标转让申请将不予核准。

2、商标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商标转让存在异议,要求商标局中止审查的,在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后,商标局依据该申请可以中止对转让商标申请的审查程序。

3、商标权利人发现其商标未经同意被第三方申请转让并核准的,可以提请确权之诉。商标局依据法院的裁判对该商标转让作出决定。

相关法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应当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的,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商标法》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商标法》

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二款: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商标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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