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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侵权央视动画一案作出终审宣判。法院经审理认为金华大头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权利,因此对国家商评委宣告上述商标无效的裁定予以支持。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的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侵犯了央视动画作品名称及作品中角色名称所享有的在先权利,损害了央视动画享有的在先著作权,依照《商标法》裁定金华大头公司注册和使用的20件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金华大头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5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对国家商评委的裁定予以支持,驳回金华大头公司诉讼请求。值得关注的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刘泽岱并非对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的名称进行创作,不享有三个人物的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其后也无权将三个人物名称或动画片名称的著作权转让与杭州大头公司。

金华大头公司仍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9月,北京市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攀附知名动画片知名度的意图,侵犯了央视动画的人物形象著作权和高知名度角色名称权。

著名IP屡遭侵权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从1995年面世以来,因充满童趣又具现实教育意义受到广大小朋友的喜爱,陪伴了无数小观众度过了快乐的时光。但就是这样一部有口皆碑的作品,却屡屡受到侵权的伤害。

2017年8月,杭州大头公司因擅自利用“大头儿子”形象进行玩偶的生产、销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侵权,需赔偿央视动画28万元。

2017年12月,杭州大头公司再次因为不经许可擅自授权他人利用大头一家形象进行图书、舞台剧的开发、销售、演出一审被判侵权,数案合计赔偿央视动画87万元。

2017年12月底,杭州大头公司关联公司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注册和使用商标的行为被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侵权,予以上述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围绕“大头儿子”的著作权问题

1994年刘泽岱受托为即将拍摄的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用铅笔勾画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形象正面图。刘泽岱享有前述1994年创作的三幅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中央电视台和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了95版动画片,后中央电视台于2013年摄制了《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简称13版动画片)。95版动画片美术创作团队在刘泽岱创作的人物概念设计图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的设计和再创作,最终制作成了符合动画片标准造型的三个主要人物设计图以及之后的转面图、比例图等。刘泽岱未再参与之后的创作。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构成对94版刘泽岱作品的演绎作品,央视应视为该演绎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权。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仍属于对刘泽岱创作的原作品的演绎作品。13版动画片人物形象与95版动画片人物形象构成实质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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