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德国A公司在中国申请了一件发明专利角柜,用于橱柜使用;专利授权后,原告发现第二被告佛山B公司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经过协商未果,委托律师在第二被告佛山B公司的北京代理商第一被告杨某处公证购买了涉案产品,并起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以及销毁库存的被诉侵权产品,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28339元及合理支出费用人民币214044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佛山B公司制造、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被告杨某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涉案发明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具体赔偿数额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杨某、佛山B公司实施的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持续时间、主管恶意程度、行业利润率以及涉案专利权的创造性高度等因素予以确定,原告提出的诉讼支出的合理部分本院也将酌情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如下:
(1)杨某、佛山B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德国A公司涉案专利的涉案行为;
(2)杨某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国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五万元;
(3)佛山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德国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4)杨某、佛山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德国A公司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三万元;
(5)驳回德国A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佛山B公司与杨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上诉。
北京高院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将佛山B公司赔偿德国A公司经济损失改为人民币一百万元。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知)初字第09447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2750号民事判决书。
【律师点评】
一、专利诉讼中专利权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在专利诉讼中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判定涉案产品是否落入本案专利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判定过程首先需要理解本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内容,由于文字描述的局限性、专利撰写的缺陷等原因,会出现技术方案不明确、有歧义或不清楚的地方,出现这些问题时,怎样确定该专利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诉讼中争论的焦点之一。
中国现在法律采用折衷原则,即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的内容。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本案中,专利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不包括空腔和角柜门,理由如下:
1、本案专利的核心发明点在于角柜的五金配件,包括板台以及支承板台的零部件,之所以写入了角柜门和空腔,是因为板台和支承板台的零部件需要安装在角柜内才能使用和说清楚板台和支承板台的零部件的运动状态,二被告正是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本案专利的板台以及支承板台的零部件。
2、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5保护的主题是角柜的五金配件,虽然技术方案描述为“包括一个在前侧经过一个角柜门(2)大致一半可接近的、在平面图上呈矩形的内腔(3)”但是从常识可知角柜门和内腔并不是五金件也不是配件,文字描述也存在歧义;并且一句话中写了两个包括,明显存在语法错误。
在说明书最后一页倒数第二段记载“布置在角柜1内部的板台4或5以及支承它们的零件构成一个角柜五金配件,它尤其对于厨房角柜具有意义”。并且说明书附图2、3、4都是本专利角柜五金配件示意图。从说明书和附图上看,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5保护的角柜的五金配件仅包括板台和支承它们的零部件,不包括角柜门和内腔,并且这是本专利的发明点。根据说明书的解释,本案专利权利要求25的所保护的角柜五金配件并不包括“一个在前侧经过一个角柜门(2)大致一半可接近的、在平面图上呈矩形的内腔(3)”。
3、从本案专利的优先权文件看,权利要求25保护的角柜五金配件并不包括角柜门和空腔,本案专利文件是从优先权文件翻译过来的,在翻译过程中存在语法理解错误,遗漏两个主语,应当是角柜包括角柜门和空腔,五金配件包括托盘和支柱等。
4、从现实市场状态看,橱柜和五金配件都是分开生产、分开销售,有专门的橱柜商家和五金配件商家,消费者是在橱柜厂家定制橱柜,再从橱柜商家或其它商家购买五金配件一起安装使用的。因此所有的角柜五金配件商品都不包含角柜,如果将角柜门和内腔也作为权利要求25的技术特征,那么侵权者制造、销售的本案专利所保护的五金配件都不会落入本案权利要求25的保护范围,权利人的核心技术得不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也就得不到保护,有失公平。
综述,本案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中排出了空腔和角柜门两个技术特征,扩大了权利要求字面的保护范围,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公知常识和说明书及附图的解释都能得出权利要求25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空腔和角柜门,权利要求25项存在撰写的笔误,如果仅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理解确定本专利的保护范围,对权利人非常不公平,因此,法院做出了折衷的解释。
二、被告佛山B公司是否为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
本案中虽然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佛山B公司生产销售了本案专利产品的配件,但是原告举证证明了如下事实:
1、托盘配件包装盒上的生产公司广州路易威登家具配件有限公司,在广州工商局网站查询结果是不存在。
2、托盘配件的包装盒上写着“悍高”字样。
3、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单独的托盘配件进行出售,消费者单独购买托盘不能安装在角柜上,也不能使用。
4、上诉人悍高公司的网站和宣传册上的图片都是整套产品。
5、在公证购买产品的托盘包装盒里有印有上诉人悍高公司商标的产品安装说明书,记载了整套产品的安装使用状态图,与本案专利结构完全一样。
6、被告佛山B公司曾经生产和销售整套侵权产品,并与原告签署过和解协议,证明佛山B公司有生产侵权产品的配件的加工条件,并得知原告的专利情况,故意采取规避措施,逃避法律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能够推断出被告佛山B公司生产销售本案全部侵权产品的可能性极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判定佛山B公司和杨某承担侵权责任。
三、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
上诉人悍高公司在官网的公司介绍第一段称“主要产品包括:厨柜功能五金、阻尼拉篮、阻尼导轨、金属抽屉、阻尼门铰、欧式水槽、厨房高级水龙头、衣柜功能配件等,年产各类五金产品超过200万套。”,指的是橱柜功能五金类产品年产就超过200万套。橱柜功能五金类产品的种类为67类,而原告主张的被告盈利中,是按照第二被告的全部产品种类185类计算的,有九百多万的利润。
本案判决时的法律对于赔偿的问题需要原告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侵权者的获利才能得到支持,否则只能在100万以内自由裁量,这对专利权人非常不公平。因为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都在侵权者手里,原告几乎无法获得,造成专利侵权的赔偿基本都是在100万以内自有裁量,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得不到补充,而侵权者的获利数额大于赔偿的数额,在利益驱使下使得侵权者的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本案中,原告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被告的销售数量和利润,被告不认可又不提供财务数据,法院最后只判赔100万对原告很不公平,这是受当时法律的约束。
2016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权利人对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进行举证;在权利人已经提供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初步证据,而与专利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该账簿、资料;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如果本案判决在该解释(二)实施以后,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当会得到支持。
【社会实践指导意义】
1、专利文件对发明创造的重要性
专利虽然属于财产权,但是专利是无形财产,与实物财产存在很大差异,专利的价值体现在专利文书的记载中,同样的发明创造,如果专利文件写得好就会给权利人带来巨大价值,如果专利文件写得不好就可能一文不值。因此,专利文件写得好与坏直接关系着发明创造的价值,由于我国专利代理行业起步晚,专利代理机构良莠不齐,专利申请人的专利保护意识薄弱,经常会出现一项非常好的技术没有很好的体现在专利文件中得到很好保护,而变得一文不值。当然,只有通过血的代价才能让专利申请人真正意识到专利文件撰写的意义。
本案中,专利文件是从德文的优先权文件翻译过来的,在翻译过程中出现的翻译错误,将原意为“用于角柜(1),尤其是厨房角柜的五金配件,角柜(1)带有一个经过角柜门(2)大致前侧一半可接近的、在平面图上呈矩形的内腔(3),五金配件包括……”翻译为“一种角柜的五金配件,包括一个在前侧经过一个角柜门(2)大致一半可接近的、在平面图上呈矩形的内腔(3),包括……”。仅仅是漏掉了两个主语,意思发生重大变化,从而给后期的侵权诉讼带来很大麻烦和阻力,好在原来的德文专利文件写得很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能体现出原来的意思,所以费了很大周折把权利要求更正过来。如果整个申请文件没有写好,在说明书和附图中也不能体现原意,那么,这个专利就没有任何价值了,即不能阻止他人使用本专利技术,也不能让权利人垄断使用带来超额利润。
2、制定保护方案对发明创造的重要性
本案中侵权产品包括两个包装盒一个是飞碟包装盒,一个是配件包装盒,在飞碟包装盒上显示是被告B公司生产的,在配件包装盒中显示是另外一个公司生产的。也就是说被告B公司仅生产销售了部分侵权产品及飞碟,而本专利申请是发明专利,没有保护飞碟的外观,虽然,本专利的飞碟形状是发明点之一,但是并没有得到保护,从而使得侵权者有机可乘,钻空子欲规避法律责任。由于本案中被告B公司承认之前有制造销售侵权产品,在飞碟配件中也指导消费者组装本案专利产品,并且生产配件的公司并不存在,法院通过“高度可能性”推论配件也是由被告B公司生产,从而使得侵权者的钻空子行为没有得逞。但是如果侵权者注册一个空壳公司生产制造配件,本案的判决结果就很难说了,侵权者的规避法律行为有可能会得逞,使得专利权人的发明创造得不到保护。
目前,很多侵权公司法律意识提高,也聘请了专利顾问帮助其规避法律责任,专利申请人只能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加大对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在保护一项发明创造时,由专门的专利律师制度保护方案,事先预判今后可能出现的侵权行为,从而设计保护措施,防止侵权者钻空子规避法律责任。本案中,飞碟也是核心设计点,应当将飞碟独立保护起来,可以单独申请外观设计,并在发明申请专利文件中也应当把飞碟的外形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要求加以保护,如果存在单一性问题,可以分案成一个独立的专利。
【商业价值】
1、杨某、佛山B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德国A公司涉案专利的涉案行为
2、为德国A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共计一百零八万元
(作者: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