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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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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6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专项资助的通知

时间:2016-10-21 10:27:1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新规〔2015〕10号)的有关规定,现开展2016年度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资助申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2016年10月20日-11月8日(节假日除外)。

 

截止时间:11月8日17:30前,逾期不予受理。

 

二、专项政策及有关要求

 

(一)、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配套资助

 

1、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专利金奖资助50万元,国家专利优秀奖资助10万元。

 

(2)获得湖北省优秀专利奖资助10万元。

 

(3)获得武汉市发明(外观设计)专利金奖资助20万元;武汉市发明(外观设计奖)优秀奖资助1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月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获奖人的以第一获奖人为准。    

 

(2)企业获得中国、湖北省、武汉市专利奖。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获国家、省、市专利奖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1)。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加盖公章)。

 

(4)获奖证书(或其他获奖证明材料)、获奖专利证书以及参评全套材料(复印件)。

 

(二)、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项目的资助

 

1、资助标准: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费用的50%支持,最高2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多个申请人的以第一申请人为准。

 

(2)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和经费支持并完成验收。

 

(3)东湖开发区已资助的同一项目不再配套支持。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运用项目资助申报表(原件)(附件2)。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4)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运用项目申报材料、验收文件或批文(复印件)。

 

(三)、知识产权(专利)推广转化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按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成交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东湖开发区辖区内的高校、科研院所,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社会专业知识产权推广转化机构均可申报。

 

(2)知识产权转化项目须在东湖开发区内落地转化,且经实施满一年以上,收益良好。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专利)推广转化机构资助申报表(原件)(附件3)。

 

(2)知识产权推广转化机构、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相关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高校和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转让或实施许可合同(复印件),合同交易的财务凭证,专利实施企业提供专利项目实施状况报告及相关证明。

 

(4)相关专利等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复印件)。

 

(四)、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专利池资助。

 

1、资助标准:设立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专利池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并为联盟秘书处单位。

 

(2)在重点产业领域设立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专利池,并启动运行。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专利池资助申报表(原件)(附件4)。

 

(2)知识产权(专利)联盟或专利池的章程、成立文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

 

1、资助标准:

 

(1)对企业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智力援助;

 

(2)对企业因维护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提供资金援助。国内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具有重大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援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年最高援助2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11-2016930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当年经由司法、行政、仲裁途径判决或裁定的胜诉方,或在司法、行政或仲裁主导下达成和解协议。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5)。

 

(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清单。

 

(3)司法机关判决书或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仲裁机构裁定书或由司法、行政部门主导下达成的和解协议(复印件)。

 

(4)案件受理费、律师费、鉴定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的发票(附相关费用支出清单)等事项或其它凭证。    

 

(5)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7)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六)、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

 

1、资助标准: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验收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资助申报表(原件)(附件6)。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

 

(4)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手册(复印件)。

 

(七)、获得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

 

1、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10万元。

 

(2)获得湖北省、武汉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5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为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国家、省、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资助申报表(原件)(附件7)。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正式批文(复印件)。

 

(八)、设立“专利墙”的资助

 

1、资助标准:高新技术企业、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组织设立“专利墙”的,按实际费用给予资助,最高给予10万元支持。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和东湖开发区产业基地、专业园区、大学科技园、孵化器等组织。

 

(2)企业设立“专利墙”需提前向知识产权办报备。

 

(3)企业“专利墙”建设完工。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设立“专利墙”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8)。


 (2)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和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3)属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机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设立“专利墙”的详细报告和支出证明。

 

(九)、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资助。

 

1、资助标准:对新设或由外地迁入的在东湖开发区注册、纳税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三年房租或物业管理费支持,最高补贴20万元/年。当年资助只能选择一项资助。

 

(1)租赁办公场所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补贴标准:按实际发生的办公租赁费用,按每月人均15平方米、每平方2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每家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自购办公场所的物业管理费补贴标准:每月8元/平方米;以自购办公场所房产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当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等服务的机构)。

 

(2)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须实质性开展业务,成立当年全职员工须达到5人以上,全职专利代理人3以上;成立第三年全职员工须达到8人以上,全职专利代理人5人以上。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房租或物业管理费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9)。

 

 (2)人员名册。

 

 (3)办公用房租赁合同、支付发票等(复印件);自购办公用房的提供房产证及物业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6)其它提交的材料: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工作总结,审计报告(附财务报表),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全职知识产权代理人证书(复印件),已完成知识产权代理、分析预警、侵权诉讼等知识产权服务项目(至少提供其中一项服务项目)的合同复印件(可隐去服务对象名称,但须验原件);有助于说明服务机构经营业务情况及业内服务水平的其它证明材料。

 

 (十)、开展知识产权培训班资助。

 

1、资助标准:按培训人数100元/人.天,资助最高给予5000元/期。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登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提供知识产权代理、法律、信息等服务的机构)。

 

(2)经向知识产权办申请举办知识产权培训,参加培训的东湖开发区企业人数不少于20人。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培训班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10)。

 

(2)培训清单。

 

(3)培训班通知、方案、签到表及现场照片。

 

(4)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一)、开展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服务的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标准:对年代理东湖开发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500件以上者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资助。

 

2、资助时段:2015年10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注册、纳税并在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


 (2)年代理东湖开发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300件以上。

 

(3)无不良记录或被有关部门纳入黑名单。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11)。

 

(2)代理东湖高新区企业发明专利申请清单。

 

(3)发明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二)、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人资助。

 

1、资助标准:企业每培养或引进1名专利代理人,给予企业5000元/人奖励。

 

2、资助时段:2016年1月1日-2016年9月30日

 

3、资助对象及申报条件:  

 

(1)在东湖开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人。

 

(3)针对同一代理人不予重复资助。

 

4、资助需提交的材料:

 

(1)东湖开发区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人资助申请表(原件)(附件12)。

 

(2)企业培养或引进专利代理人清单。

 

(3)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劳动人事合同(复印件)。

 

(4)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由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材料报送方式及要求

 

请各申请单位仔细阅读申报要求,认真填写申请表, 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均须加盖公章(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请用A4纸打印或复印,并装订成册(请勿用装订夹)。未按规定时间提交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助。

 

四、审核与拨付

 

知识产权办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后,向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财政局核准后按预算办理拨付手续。注:东湖开发区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13)及资助收据(付款单位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付款事由写:“2016年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XXX资助款”,需填写好拨款金额并盖单位公章及财务专用章。

 

五、资助资金的管理

 

(1)申请单位必须专款专用,加强对资助经费的管理,不得挪作他用,确保资助经费用于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

 

(2)申请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知识产权办有权要求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拒不说明的,停止受理或审批其资助申请。。

 

(3)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接受知识产权办公室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检查,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审计。

 

(4)申请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助资金,有恶意重复申请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提出申请情形的,一经查实,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自发现之日起取消其三年内享受东湖高新区知识产权相关政策的资格。    

 

(5)本通知由知识产权办负责解释,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地点:武昌珞瑜路546号管委会大楼603室

 

联系人:

 

周 麒67880104、414883303@qq.com((一)、(二)、(三)、(四)、(六)、(七)、(八))

 

赵 东67880716、18073103@qq.com ((五)、(九)、(十)、(十一)、(十二))   

 

光谷知识产权QQ群:41079325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知识产权办公室 

                                         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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