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新闻
PUBG开发商放弃Fortnite侵犯版权官司
Bluehole的子公司,韩国公司PUBG,已经放弃了对Fortnite制造商Epic Games的诉讼。 PUBG所最初在今年早些时候提起诉讼,指控Epic Games侵犯其版权。虽然PlayerUnknown Battlegrounds在去年大受欢迎,但Epic Games在Fortnite中引入了自己的战斗royale模式,它们的功能都基于同样由Epic Games创建和授权的虚幻引擎4。
根据彭博社报道,这起诉讼已经被撤销但目前尚不清楚PUBG和Epic Games之间如何和解以及是否有任何解决方案。 PUBG开发商Bluehole此前透露,它对两个游戏之间的相似之处“越来越关注”而这场战斗当时似乎正在通过官司在法院展开。
Epic Games和PUBG开发商Bluehole都是腾讯控股的子公司,据报道腾讯已经接近达成将PUBG投资增加到10%的交易。虽然版权侵权指控不太可能会使交易复杂化,但当Fortnite复制PUBG的想法无法得到100%确认,诉讼将很难证明和获胜。
Facebook的VR眼镜被判剽窃专利 需赔偿2.5亿美元
据外媒报道,美国达拉斯地方法院27号裁定,Facebook旗下虚拟现实设备子公司Oculus VR(以下简称“Oculus”)剽窃游戏开发商Zenimax的技术,需向后者赔偿2.5亿美元。该案陪审团在今年年初曾裁定,Facebook因剽窃Zenimax的技术,需向后者支付5亿美元的损失。除去将赔偿金额砍掉一半之外,该案主审法官艾德-金卡德(Ed Kinkeade)还拒绝了原告要求禁售Oculus虚拟头盔的请求。
在Facebook2014年收购Oculus后不仅,Zenimax把Oculus告上法庭指控后者剽窃公司的技术。此前,Facebook联合创始人、首席执行官马克·扎克伯格(Mark Zuckerberg)
与Oculus联合创始人帕尔默·洛基(Palmer Luckey)都曾在此案中出庭作证。陪审团此前裁定,Oculus联合创始人洛基违反了与Zenimax签署的保密协议。Zenimax原本寻求向Oculus索赔20亿美元,并寻求另获20亿美元的赔偿。
本案的核心是Oculus首席技术官约翰·卡马克(John Carmack),他曾受聘于Zenimax,卡马克此前曾在Zenimax内部负责一个名为“id Software”的视频游戏公司,而且策划了《Doom》和《Quake》等之类的视频游戏而享有盛名。Zenimax指控Oculus的高管们故意通过聘用卡马克以及id Software公司的5名员工这一方式,来窃取相关的软件和交易秘密。
Zenimax指控称:“卡马克分享了Zenimax的秘密技术信息,之后Oculus又将这些技术当作自身虚拟现实软件的基础技术使用,此举违反了他与Zenimax公司之间的员工协议。”
国内要闻
“中影”商标惹纠纷要求赔偿100多万
据了解,中国电影公司于2014年从原注册人中影音像出版发行有限责任公司处受让了多枚“中影”商标,国际分类涵盖了41类、38类、35类、16类、9类等多个大类,相关商标在经过中影出版发行公司和中国电影公司的长期使用后,已在相关领域获得了广泛的市场影响和较高的品牌价值。不仅如此,中国电影公司还在2014年受让了多枚“中影音像”相关的商标,并在2015年做了续展。据商标局查询的结果显示,当前检索到在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和“中影”相关的商标有60件,基本都是“中影”、“中影音像”、“中影指数”、“中影数字院线”、“中影股份”相关。
作为“中影”商标纠纷案的被告,中宣艺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艺考”商标,同时在其业务领域进行宣传。中宣艺影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了“中影人”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公司使用的“中影艺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与合作机构的图形商标结合而成,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标识。与此同时,中宣艺影公司表示,其所经营的艺术考试培训业务与中国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电影制作业务不构成业务上的冲突,对其经营不构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作为“中影”商标纠纷案的被告,中宣艺影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官方网站等处大量使用“中影”及“中影艺考”商标,同时在其业务领域进行宣传。中宣艺影公司辩称,其于2013年3月21日申请注册了“中影人”商标,并于2014年8月28日被核准注册,公司使用的“中影艺考”是其所持有的“中影人”商标与合作机构的图形商标结合而成,在法律意义上是独立的标识。与此同时,中宣艺影公司表示,其所经营的艺术考试培训业务与中国电影公司所经营的电影制作业务不构成业务上的冲突,对其经营不构成损害,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拉手网”被诉侵权 遭索赔200万
2010年9月16日,周先生申请注册第8673799号“拉手”商标,指定服务在广告等服务项目上。2016年12月6日,周先生将上述商标转让给拉手商贸公司。在此之前的2014年9月9日,拉手商贸公司受让“ LASHOU”商标。
拉手商贸公司称,该公司是上述二商标的合法商标权人。自2014年8月开始使用,并在门店上进行广告宣传,之后也陆续申请注册了一系列拉手商标。公司持续使用拉手系列商标,使其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后来发现北京拉手公司在其经营的“拉手网”网站的显著位置使用“拉手网”字样。拉手商贸公司认为,拉手网域名与引证商标二近似,经营业务也与引证商标二指定服务近似,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故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拉手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法庭上,北京拉手公司答辩称:拉手商贸公司未明确北京拉手公司侵犯了其哪一个商标。其次,北京拉手公司于2009年设立,开始开展经营活动,与拉手商贸经营范围不同、主营业务也不相同。北京拉手公司在2010年已经在网上使用在拉手商标,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时间和核准使用时间,具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北京拉手公司称,公司自使用拉手商标以来,从未间断使用,且在各大搜索网站已经投入大量广告,目前仅广告费已达5亿元。这些广泛的推广和使用已经使拉手网具有较大的知名度,且公众能将拉手网与北京拉手公司一一对应。法庭上北京拉手公司提出:拉手商贸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行为,其提供的发票有很多票号重复,且交易金额不符合交易习惯。其门店也只是一个小门脸房,其网站也无法访问。北京拉手公司认为,拉手商贸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抢注的行为。
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
文章来源:网络整理
文案整理:德权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