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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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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德诉滴滴看“挖墙脚”的风险

时间:2017-03-06 11:26:10

今年以来,创新企业之间围绕“挖墙脚”产生的恩怨真不少。
老美那边ZeniMax Media刚砍了扎克伯格5亿刀,这边厢高德和滴滴这对昔日盟友也展开了撕逼大战。
2月17日,高德地图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滴滴出行(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7500万元。
高德指责滴滴的最重要理由是,滴滴采用教唆、劝诱等不正当手段,挖走核心员工,部分员工离职前有大量拷贝其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朝阳法院披露的信息中,这样描述被挖走的员工,“是公司重要研发人员,掌握公司商业秘密,部分工程师在离职前还拷贝了公司商业秘密”。
而且据说为了规避竞业协议,滴滴开始并没有与员工直接签订用人协议,而是采用曲线救国的方式,把员工劳动关系先放在与高德无直接竞争关系的第三方劳务公司——中智公司,之后,又迁回滴滴。
滴滴为了挖墙脚,煞费苦心啦。
科技创新型企业之间为了获取人才、技术而相互“挖角”应该也是常见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往往是有很大隐患的。在我国《专利法》、《反不当竞争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能找到针对这种行为的约束条款和反制手段。
具体说来,“非法”挖墙脚可能涉及到以下三类隐患:
首先,是《专利法》中对于职务发明的相关规定。
《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于职务发明做出了进一步界定:“(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许多企业在成功挖墙脚后,会急于将该技术人员在之前公司所做出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作为本公司的知识产权。殊不知,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这些专利即使获得授权,也可能被之前公司以职务发明的名义要回去。
其次,是反不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其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体来说,商业秘密不但包括未公开的技术方案、配方,还可以包括公司经营策略、客户信息、合同报价等等。
能够接触到公司秘密的工作人员往往都会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通过“挖墙脚”的方式获取这部分员工所掌握的公司商业秘密即触犯法条,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但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第三,是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协议。
《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一般签订竞业协议的对象都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能够接触公司商业或技术秘密的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超过两年。现在大部分创新型公司都会与核心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员工离职后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首先要承担弥补企业因此受到的损失,还要按照协议中的约定缴纳违约金。
判定员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的最重要标准就是员工是否在竞业禁止期限内到与老东家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滴滴正是为了规避这点才把几位挖来的员工先放在了劳务派遣公司。
由此看来,不当挖墙脚所产生的不良后果至少包括:一年内挖来员工做出的技术成果可能归老东家所有;侵犯商业秘密,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后果,甚至面临惩罚性赔偿;员工本人可能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面临赔偿老东家损失,缴纳违约金。

索赔7500万啊:挖“角”有风险,举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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