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案件,案件的上述人分别为小说《我,卫子夫》的作家陈峻菁和拍摄古装历史剧《卫子夫》的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焦点
电视剧《卫子夫》是由王珞丹和林峰主演的古装历史剧,在2014年8月份于多家卫视首播以来,以1.22的收视居暑期50城卫视黄金档第一位。《我,卫子夫》的作者陈峻菁认为浙江华策影视拍摄的《卫子夫》(又名《大汉贤后卫子夫》),在故事框架、人物设计、人物关系、故事发展脉络、主线及故事情节等方面皆与自己创作完成并出版的小说《平阳公主》、《我,卫子夫》、《千寺钟》、《我,卫子夫(增订版)》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侵害了陈峻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尤其是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华策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责任。
一审判决
在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陈峻菁为《平阳公主》《我,卫子夫》和《千钟寺》三本小说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有权限制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华策公司拍摄、播放《卫子夫》电视剧,发行DVD并授权腾讯公司进行网络传播,虽提交了相关的历史参考资料,且上述三部小说与此剧在台词对比上并不相同,但在相关的情节上构成近似,对此华策公司未充分举证其为基于历史事实而独立创作完成或相关内容为历史事实处于公有领域,应视为此部分内容取自陈峻菁的三本小说,华策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华策公司辩称否认侵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陈峻菁要求华策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800万元,证据不足,故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华策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使用情节等因素,判决华策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陈峻菁经济损失30万元。
在一审结果出来之后上述人双方皆表示不认同,陈峻菁认为判赔金额明显过低。而华策公司则坚持辩称涉案电视剧与陈峻菁的小说作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卫子夫》的拍摄和播出未构成侵权,双方均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